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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0-06-15 关注 

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精神,保障和提高本市优秀博士后人员待遇水平,使他们在站期间专心、安心从事科研工作,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加快推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 调整本市目前以博士后保障型资助为主的政府投入模式,实施市级财政、设站单位共同投入的本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超博”计划)和博士后保障型日常经费资助计划并行的资助模式。

  二、 经评审入选“超博”计划的博士后人员,由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共资助2年的标准予以资助。设站单位对获得此项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资助。

  三、 对“超博”计划申报当年度入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博新”计划),并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推荐,直接列入“超博”计划资助,由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0万元、共资助2年的标准予以资助。对先入选本市“超博”计划,再获国家“博新”计划资助的博士后,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四、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博士后人员的在站情况和培养质量,设定每年“超博”计划新入选规模,并保持适度增长,逐步实现市级财政对当年新入选资助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博士后进站人数的30%左右。

  五、 “超博”计划资助对象申请人须为申报当年度1月1日及以后进入或当年度拟进入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不包括定向委培、现役军人等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六、 申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学术道德和综合能力;

  (二) 人事关系在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科研工作站;

  (三) 申报当年不满36周岁(计算到申报当年12月31日);

  (四) 须依托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进行申请,资助期内不得变更合作导师。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站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一) 在国家和本市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中从事研究工作;

  (二) 在本市重点支持的宇宙起源与天体观测、光子科学与技术、

  生命科学与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与计算科学、脑科学与人工智能、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量子科学、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大数据等人才高峰建设重点领域从事研究工作;(三)研究能力突出,取得重大自主创新研究成果,为上海五个“中心”特别是科创中心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四) 在本市认定的高峰人才团队和上海领军人才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团队中从事研究工作;

  (五) 在国(境)外知名高校或国内顶尖高校、科研院所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列入教育部“双一流”大学和学科建设名单的设站单位或设站学科中从事研究工作;

  (六) 在国(境)外知名高校或国内顶尖高校、科研院所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列入上海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设站单位中从事研究工作;

  (七) 申报年度入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进站后,获得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一等资助)一项及以上,或在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八) 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须为一级学科)研究。

  八、拟进站人员申报“超博”计划的,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 能在资助计划下达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进站手续且人事关系转入设站单位,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 已初步选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并与合作导师商议形成初步研究计划;

  (三) 拟进站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在申报时须已取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九、下列人员不列入申报范围:(一)已入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和派出项目、“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等支持计划的博士后人员;

  (二) 已列入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上海市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本市综合性人才培养资助计划的博士后人员;

  (三) 已列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师资博士后培养项目的博士后人员。

  (四) 上年度参加“超博”计划评审未入选、且尚未进站的人员。

  十、工作流程

  (一) 下发选拔工作通知

  按照当年度预算安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上年度各设站单位博士后招收情况,结合各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实绩,依据“突出重点、统筹平衡”的原则确定各设站单位申报计划数,发布当年度“超博”计划选拔工作通知。

  (二) 组织申报

  设站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博士后进行申报;

  在本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可经基地推荐向所在流动站提出申报。

  (三) 开展遴选

  设站单位开展合作导师推荐和专家遴选,单位内组织公示,并

  依据当年计划数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遴选推荐材料。(四)专家评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设站单位报送材料,经相关专家评议后,差额确定“超博”计划资助人选。

  (五)公示资助

  对拟资助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开展资助工作。

  十一、 设站单位对“超博”计划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原则上按月发放。资助经费可从博士后进站之日起予以发放。

  十二、 “超博”计划资助经费及配套经费可用于发放博士后的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和缴纳社会保险。

  十三、 设站单位应对纳入本市“超博”计划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做好绩效评价和成果追踪,将创新型科研进展和成果作为中期和出站考核重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将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督查,重点关注资助配套和博士后培养成效,并将考核督查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资助计划数的依据之一。

  十四、 对于未能按期办理进站手续的拟进站人员,资助下达当年 12 月 31 日前由设站单位将资助金全额退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且不得再申请上述资助。

  十五、 对于在资助期内办理退站的博士后,由设站单位将结余资金退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六、 对在站期间触犯刑律、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私自出国 3 个月以上、擅自离开博士后工作岗位30天及以上,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经调查核实后由设站单位追回其全部资助,并退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十七、已获得本市“超博”计划资助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资助。

  十八、 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本市高峰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海外高层次人才,其当年从国外招收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可由设站单位直接推荐申报,不占各单位申报计划指标。具体评议办法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另行制定。

  十九、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 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