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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上海市技术出口业务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符合《2021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录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技术出口合同实际发生额。
2.申报资金支持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2020年技术出口总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
3. 不得重复申报“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贴息支持”。
二、支持方式
对申请企业、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1.202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
2.202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请书(附件2);
3.202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3);
4.202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请汇总表(附件4);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变更记录表复印件;
7.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如外文合同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8.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9.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10.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如尚无该材料,先行提供其他说明企业财务会计情况的报表资料,并向递交点工作人员说明,约定补交);
11.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12.其他根据上级要求需追加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材料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用A4纸,需有目录页并按申报材料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
2.法定代表人需在贴息申报说明、贴息申请书上签字。
3.企业除提交书面材料,还需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包含全部书面材料内容,采用word格式。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
4.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介质各提交1套。
5.相关表格中填写的“实际出口额”,应与在系统中录入的实际发生额(实际执行金额)保持一致。
(二)提交期限
申报材料请于2021年5月21日前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和临港新片区商务主管部门(材料接收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5),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上海市商务委国际服务贸易处联系电话:23110710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