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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20年虹口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金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6 浏览量:360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发改部门,科学技术部门,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10-31/2020-12-31
  • 项目类型 :
      总部企业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5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2020年虹口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金申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本区总部经济,加强对区内总部企业的扶持与服务工作,鼓励本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2018〕190号)等文件精神,即日起开展2020年虹口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市商务委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资企业。


  二、支持标准

  (一)开办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虹口注册及迁入本区,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开办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二)租房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虹口注册及迁入本区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三)奖励的标准。对虹口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开办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信息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二)申请租房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信息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6.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信息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4.公司达到享受奖励政策限额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申报方式

  申报材料纸质一式八份送至虹口区商务委员会外资促进管理科。电子版发送至hkswwz@163.com。


  五、申报时间

  除特别规定,受理时间为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联系方式

  虹口区商务委员会外资促进管理科

  联系人:张 菁 25658332

  冯森裕 25658306

  地 址:飞虹路518号1305室



虹口区商务委员会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虹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虹口区财政局

虹口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