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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0-10-13 关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商规〔2020〕9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不断优化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空间布局,突出重点区域信息集聚、要素集聚和资源集聚的优势,推动贸易和产业的联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我委制订了《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9日


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不断优化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空间布局,突出重点区域信息集聚、要素集聚和资源集聚的优势,推动贸易和产业的联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贸易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促进服务贸易一个或多个重点领域发展中具有领先优势的行政区域;或具有较好的服务贸易发展基础,并集聚一定数量服务贸易重点领域企业的开发区和园区。

  服务贸易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市场化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牵头运营的具有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效应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服务于服务贸易相关行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项目”);

  (二)服务贸易相关行业领域中具有创新性及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三)服务贸易相关行业领域中数字化转型和数字技术应用的代表性应用场景(以下简称“应用场景”);

  (四)建立服务贸易相关培训机制的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

  第三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认定、指导、促进和组织年报工作。

  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及区划内企业(单位)参与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并负责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推进和监督工作,不断加大推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力度,重点发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并提升该领域的服务贸易集聚度。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鲜明的产业特色及定位,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纳入区域产业布局的整体规划和推进方案,在服务贸易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企业集聚度较高。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效应,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主体为行政区域的,需集聚20家及以上特定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注册在该区域),或实现区域内该特定领域的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1亿美元;

  2、申报主体为开发区和园区:需集聚10家及以上特定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注册在该区域),或实现区域内该特定领域的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500万美元。

  (三)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属于已经开展的带有服务贸易带动效应的项目。

  (二)项目是所在区重点推进的项目,符合所在区的发展导向,并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三)项目实施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申报项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

  不同类型项目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平台项目和创新项目

  1.项目的投资额应当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年均运营费用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对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发展起到明显的推进作用,在带动服务贸易企业提升服务竞争力、打造“上海服务品牌”以及推进服务出口等方面有创新引领作用。

  (二)应用场景

  1.项目的投资额应当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年均运营费用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对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具有示范作用,在推动数字技术在特定领域的应用、创新服务贸易模式和业态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三)培训项目

  1.项目实施单位为具有培训资质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

  2.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专职和兼职的服务贸易培训师资队伍,师资队伍中有各相关领域从业经验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3.项目实施单位上一年度服务贸易培训人次需达到以下四项指标中的一项:

  1)40课时(含)及以上的培训(以下简称“长期培训”)不低于500人次;

  2)20课时(含)至40课时之间的培训(以下简称“中期培训”)不低于1000人次;

  3)4课时(含)至20课时之间的培训(以下简称“短期培训”)不低于3000人次;

  4) 长期培训不低于 250人次,同时中期与短期培训总数不低于1500人次。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所需材料:

  (一)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 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集聚企业情况表(附件2),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和收汇凭证;

  (三)示范基地整体发展规划、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和发展计划;

  (四)开发区和园区为主体申请的,请提供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申报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示范项目所需材料:

  (一)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申请表(附件3),并附相关投资金额和运营费用证明材料;

  (二)示范项目整体发展方案,以及在服务贸易集聚方面取得的成效的材料;

  (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申报文件;

  (四)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的承诺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单位应当在申报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上海市商务委。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相关行业领域专家评审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结果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进行认定并授牌(有效期五年)。

  对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可授予创新示范区、集聚区、功能区等称号,对示范项目可授予示范平台项目、创新项目、示范应用场景、示范培训机构等称号。


第三章 管理和报告


  第九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并鼓励区商务主管部门给予配套支持,出台具有自身特色的促进政策。

  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要做好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建立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发展趋势及动态监测体系,每年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提交建设情况报告和服务贸易统计数据。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由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运营单位组织相关企业直接报送统计数据至该系统。

  第十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组织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示范基地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示范基地内的服务贸易企业数量和发展情况;

  (二)示范基地实现服务贸易总额和增长情况;

  (三)示范基地服务贸易发展计划落实情况;

  (四)示范基地在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示范带动效应;

  (五)其他情况。

  示范项目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示范项目的运营情况;

  (二)示范项目带来的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集聚效应;

  (三)示范项目对服务贸易特定领域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其他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