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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0-07-10 关注 

  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杭州市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设立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调动本市企业、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形成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良好局面。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局预算管理,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资助本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建设、奖励重大科技成果获奖团队和科技成果转移单位,全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推进杭州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资助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杭州市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吸纳国内外高校院所和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最新科研成果,或者通过市级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拍卖从无关联单位取得的先进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的项目。企业提交单位和项目组基本信息、技术合同、项目总结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市县两级可以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最高150万元的财政资助。应急公共安全、“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军民融合、发明专利产业化、战略合作项目,依次优先支持。涉及科技成果关联交易、申报主体失信、申报材料不全、同级重复申报等情形的,不予资助。

 

  三、支持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建设

  鼓励在杭科技大市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社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孵化、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从细分行业、产业技术领域入手,逐步向标准化服务、专业化深耕、国际化拓展。按照前两个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科技成果转化量、标准化服务量、人才培养等业绩、行业信誉和影响力,每两年依申请择优评选10家杭州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允许重复参评),予以公布并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四、奖励重大科技成果获奖团队

  在杭高校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本市企业牵头完成科技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且在杭产业化,两年内完成项目年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可以给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团队(企业)奖励500万元,给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团队(企业)奖励100万元。

 

  五、鼓励科技成果转移单位

  在杭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外地高校院所在杭技术转移机构,与杭州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单位收款票据和银行收款凭证等材料,可以按照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奖励科技成果输出单位,可用于奖励科技成果研发和转移转化的主要贡献人员。

 

  六、申请与资助程序

  (一)申请程序

  1.市科技局在官网上发布年度征集通知;

  2.申请单位(团队)登录杭州市科技局官网平台注册,根据年度征集通知,自行填报单位(团队、项目组)信息,上传各项材料。

  (二)资助程序

  1.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经所在区、县(市)和钱塘新区科技部门信用核查、审核推荐、市科技局项目受理、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研究决定。

  2.奖励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团队,由市科技局从报奖材料中遴选、信用核查,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3.杭州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和奖励科技成果转移单位,由市科技局受理,经信用核查、专家评审和局会议研究决定。

 

  七、附则

  1.本办法所涉及的技术合同,特指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万元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合同。技术合同签订日期,可以往前追溯,其中新药项目5年、其他项目3年(追溯日期由征集通知明确)。所涉及的实际技术交易额可按照技术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计算。

  2.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团队奖励、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奖励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移单位奖励所需经费按体制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富阳区和钱塘新区的承担比例为1:1;市与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承担比例为1:3。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则本文件明确的承担比例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天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杭州市科技服务业补助的实施细则》(杭科合〔2017〕172号)和《杭州市科技成果交易转化项目管理办法》(杭科合〔2017〕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