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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知识产权局
2015年1月5日
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
第一条(资助宗旨)
为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增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更好地促进本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原则)
专利费专项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促进运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资助对象)
专利费专项资助对象:授权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为在嘉定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专利代理机构、自然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
第四条(资助范围)
专利费专项资助范围为:自授权日起一年内的由本区单位申报的中国发明专利或国(境)外专利发生的部分费用。(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给嘉定区知识产权局的信息为准)。
第五条(资助条件)
1、其发明创造符合本市、区的产业导向;
2、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3、涉外PCT国际专利已获国外相关部门授予专利权;
4、共同专利权人中有申请人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须有缴纳相关费用的凭证。
第六条(资助禁止)
同一件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有效专利证书上对应的专利名称、专利号为准)不得重复申请本项资助。
凡经核实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
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1、涉嫌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2、在享受我市、区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违约或其它不诚信记录的;3、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在境外授权的专利。
第七条(资助管理)
嘉定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费专项资助项目的受理、审查、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资金来源)
专利费专项资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拨付。
第九条(资助金额)
授权日自2015年1月1日起,每件专利费资助的金额如下:
(一)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3500元;
(二)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每件7000元。
(三)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一个国家20000元(最多支持3个国家授权的专利)。
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相关国家均有效的专利,视为1个国家的授权。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项目须填报嘉定区发明专利费专项资助申请材料,并附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即获得专利授权日起的12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项目,在获得专利授权后,即可于日常工作日携带全套申请材料向嘉定区知识产权局(行政服务中心7-1科技创新服务窗口)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审核办理)
区知识产权局每年的4月、10月受理资助申请后即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于当年的5月、11月由区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调查复核)
区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有权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区知识产权局可设立复核小组,对专利资助情况进行复核,受资助单位对复核工作应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对认定资助的,区知识产权局按区财政资金拨付要求及方式,由区财政部门将资助经费拨付到被资助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审核监管)
专利费专项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查实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对已资助单位的全额资助费用,取消两年内申请区专利费专项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区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办理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解释与生效)
本办法由嘉定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规定条款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相悖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原《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试行)》(嘉知局[2014]1号)同时废止。
嘉定区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