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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开展能效对标及创建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于:2015-06-15 关注 

关于上海市开展能效对标及创建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5〕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3001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能效对标及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旅游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6月15日


上海市能效对标及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3001号)等的要求,为持续提高本市能源利用效率,营造能效对标环境,形成推动终端用能产品、用能企业、公共机构不断提升能效水平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开展能效“领跑者”活动,旨在强化用能(生产)企业、公共机构的能效意识和能效责任,并通过能效对标达标活动,推动其不断挖掘节能潜力,生产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终端用能产品,提升整体能效水平。

       活动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用能单位为实施主体。用能单位充分考虑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负责本单位各项对标活动的组织实施,自愿报名参与活动。二是第三方客观评价。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参与单位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判别标准,为政府节能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是政府引导推动。积极探索政府推动与市场拉动相结合的节能工作新途径,鼓励建立基于市场化机制的用能单位能效评价体系。四是试点先行、逐步推广。鼓励节能基础工作比较扎实和具备条件的用能单位先期开展,取得经验后进一步推广。


       二、实施范围

       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范围包括三类:终端用能产品、用能企业和公共机构。

       (一)终端用能产品

       变频空调、电冰箱、滚筒洗衣机、平板电视、办公设备、商用设备、照明产品、工业设备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

       (二)用能企业

       工业企业(钢铁、电力、石油石化、化工、有色、建材、集成电路等)、运输企业、商业企业、旅游饭店等。工业领域参加主体是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其他领域参加主体是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三)公共机构

       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参加主体是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三、主要目标

       对于本市企业生产的终端用能产品,积极推荐,争取入选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对于用能企业(公共机构),根据参评单位得分情况,每个领域可选取不超过10%的单位授予上海市能效“领跑者”称号,作为行业能效标杆,并积极向国家推荐。


       四、评价规范

       (一)终端用能产品

       本市终端用能产品评价规范执行国家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要求,具体包括:

       ⒈能效水平达到能效国家标准的1级能效以上,且为同类型可比产品中能源效率领先的产品;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提高。

       ⒉采用先进高效的节能技术和零配件,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能耗较低。

       ⒊产品获得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具有国家认可实验室的第三方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⒋产品质量性能优良,近一年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⒌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

       ⒍生产企业为本市合法的独立法人,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承诺“领跑者”产品在主流销售渠道正常供货。

       (二)用能企业和公共机构

       ⒈评价规范订立原则。结合本市节能工作特点,按照“行政引导和企业自愿参与”、“突出对标管理、持续提升能效”、“即注重过程、又注重结果”、“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等原则,制定上海能效“领跑者”评价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地对用能单位进行星级评价和引导用能单位的创建活动,强调对标周期内的单耗指标的动态环比评价。

       ⒉评价规范基本内容。上海能效“领跑者”以提升能源绩效为核心,引导用能单位通过能效对标实现持续改进。能效评价规范满分100分,其中能效水平70分,节能措施30分。

⒊级别评定标准。上海能效“领跑者”共分金牌、银牌、铜牌三个级别,有效期三年。其中金牌能效“领跑者”得分不低于90分,银牌能效“领跑者”得分不低于80分,铜牌能效“领跑者”得分不低于70分。


       五、主要流程

       (一)终端用能产品

       按照发改环资〔2014〕3001号文件规定,本市负责向国家推荐初审。在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相关部门按程序评定后公布名单,列入国家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目录,加施能效“领跑者”标志等。

       (二)用能企业和公共机构

       ⒈确定参与对象。按照用能企业、公共机构自愿申报和行业协会遴选推荐相结合方式,确定参与对象。

       ⒉开展能效对标达标实践。参与对象制订能效对标达标计划和能效“领跑者”活动计划,一般以一年为活动周期。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是分析现状。参与对象应成立相关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自身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深入分析,掌握本企业各类能效指标客观、详实的基本情况,明确在行业内的水平与差距并制订本单位能效对标领跑活动实施方案。二是选定标杆。参与对象应根据确定的能效对标活动内容,初步选取若干个潜在标杆企业(产品)并深入研究分析,结合企业自身实际,选定标杆企业(产品),制定对标指标标杆值。三是组织实施。用能单位、公共机构按照本单位能效对标领跑活动实施方案有序开展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分析能效对标领跑方案执行情况。四是评估成效。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在活动周期结束时,要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能效对标领跑活动自评估报告。各创建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创建的内容,由于条件变化,需要对创建内容进行较大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市相关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核准。

       ⒊活动验收并评定级别。对照评价规范和用能单位的活动自评估报告,经专家评审和市相关部门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授予金牌、银牌、铜牌能效“领跑者”。

       ⒋积极推荐。对于符合国家能效“领跑者”要求的用能企业(公共机构),择优向有关方面积极予以推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量技监局、市旅游局、市机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协调能效“领跑者”活动。为确保活动质量,市相关部门可联合委托专业机构负责活动的计划组织、评定级别等工作,指导用能单位开展评价创建活动。创建单位要引进能效动态闭环管理、对标管理的先进理念,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先进的节能技术、管理措施,保障各项节能措施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实施。

       (二)强化标准支撑,落实经费保障

       市相关部门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不断完善能效标准体系建设,尤其是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相关标准,为扩大推进能效对标领跑活动提供更好标准体系支撑。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相关专业机构开展能效“领跑者”活动。

       (三)加强监督检查,营造良好氛围

       市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能效“领跑者”活动的指导、监督,及时进行评估总结,推动用能单位营造“比、学、赶、超”的氛围,宣传典型经验,更好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