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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

发表于:2019-10-23 关注 

  关于印发《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3

  成文日期:2019-10-23

  发文字号:长市监规〔2019〕2号


各相关单位:

  关于《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10月14日区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1日


  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坚持“质量领先、标准领跑、品牌领军”原则,充分发挥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质量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提升城区能级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高供给体系质量,走高质量发展道路,推进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工程,认真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长宁区《关于深入服务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力推动和服务长宁国际精品城区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十三五”期间在长宁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和主体内人员,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策申报条件。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政策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科技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四条(职能部门)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本办法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联合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第六条(促进质量提升)

  鼓励各类单位和个人积极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强化质量技术攻关,开展质量教育,培养质量人才,对以下方面予以资金资助:

  (一)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二)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获得

  “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金50万元,对获奖个人颁发奖金5万元。对提名奖获奖的单位颁发奖金人民币10万元,对提名奖获奖的个人颁发奖金1万元。

  (四) 对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 对于获评市级质量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 对获得“首席质量官”任职资格且被企业、组织聘任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

  第七条(促进品牌发展)

  对于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复评10万元。

  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第八条(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

  优化标准供给体系,增强标准化服务能力,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标准化+”效应,把标准领跑作为质量提升的有力支持,对以下方面予以以资金资助:

  (一)支持各类标准化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的秘书处单位一般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国际上特别有影响力且对区财政有特殊贡献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单位一般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国际上特别有影响力且对区财政有特殊贡献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工作组(WG)秘书处单位一般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国际上特别有影响力且对区财政有特殊贡献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承担地方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对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兀。

  (二) 鼓励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发布后,一般给予一次性资助80万元,制订的标准在国际上特别有影响力且对区财政有特殊贡献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单位,发布后,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制订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单位,发布后,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分别按对应资助标准的30%执行;修订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分别按对应资助标准的20%执行。

  (三) 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制订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且执行标准获得明显成效并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每个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四) 按规定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或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的产品,按每一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到期再申请,并按规定取得证书的产品,按每一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五) 支持各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合格给予20万的一次性资助,按时间节点完成且验收分数优秀给予30万的一次性资助。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合格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按时间节点完成且验收分数优秀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合格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按时间节点完成且验收分数优秀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 鼓励标准化成果转化,对获国家和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称号的单位进行资助。获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市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支持检验检测产业发展)

  对获批“国家级检验检测实验室”、“国家质检中心”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于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得IS09000、14000、18000、22000、HACCP.测量等管理体系认证或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单位,每完成一个认证,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十条(加强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

  对单位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6000元的资助;获得美国、欧洲(包括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和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5万元资助;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5000元资助;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企业,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鼓励单位从事专利工作的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在取得专利工作者、专利管理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获证当年度给予所在单位1000-4000元/人的奖励。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对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园区,验收完成后,经考核,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和1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应用要求)

  (一)扶持数量。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等市级及以上各类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上海品牌认证项目,奖励对象不超过2个。对承担不同级次标准化组织的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资助,不重复享受。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二) 资金使用。奖励和资助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后续质量提升、品牌建设、标准化管理提升、检验检测项目投入、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申报指南)

  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由长宁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申报流程)

  由申请单位准备相应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同意后报长宁区财政局,长宁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集中支付程序,直接将扶持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申报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具体操作细则实施。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8年1月1日至政策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