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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见

发表于:2019-01-30 关注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

虹发改规〔2019〕18号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见》已于2019年1月10日经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虹口区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2号)、《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本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创新创业,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发挥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

       充分发挥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以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对符合本区发展规划的产业领域进行投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要求,聚焦重点,在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分设不同重点产业领域的子基金。


       二、加大企业改制上市的支持力度

       (一)对启动改制在境内外上市(以下简称“上市”)程序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扶持。

       1.完成股份改制。对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发生的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对经上市辅导、通过上海证监局验收的企业,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完成上市推荐。对中国证监会受理企业上市申报材料后的企业,给予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成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70万元。

       (二)对启动改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程序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扶持。

       1.完成股份改制。对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所发生的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成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后,给予奖励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成功转板。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成功转板(除地方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外的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的企业,给予企业奖励250万元,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70万元。

       (三)对在地方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实现挂牌的企业,给予相关费用补贴。对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所发生的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对在地方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挂牌、交易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70万元。

       (四)对成功实现“借壳”上市,并且上市企业迁入本区的,对企业给予3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70万元的。

 

       三、加快上海风险投资中心建设

       加快上海风险投资中心建设和发展,通过企业扶持、人才扶持、配套服务扶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吸引风险投资资本,推动技术转移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科技创新。


       四、深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一)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落户。

       对新引进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认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奖励。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认定,可提高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小额贷款公司租赁自用办公场所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年租金的50%给予房租补贴,每家公司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对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入资金,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部分,经认定,按50%给予融资贴息补贴,每家公司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对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入资金,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所发生的担保费,经认定,按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

       对依法合规经营、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三年内面向本区符合区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发生的坏账损失,经认定,按实际坏账损失金额的5%给予扶持,三年内累计扶持总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


       五、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

       (一)加大政策性担保支持力度。与市相关政策性担保机构进一步加强合作,扩大政策性担保业务规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解决融资需求。对通过政策性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经认定,按相关产业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补贴。

       (二)推进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推荐平台建设。将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向商业银行批量推荐,银行批量审核,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对开展此类业务发生不良贷款损失的商业银行,经认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其中,不良贷款率2-3%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100%;对不良贷款率3-4%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50%。同时,积极落实市相关部门的补偿政策,协助商业银行向市相关部门申请剩余部分的补偿。


       六、探索融资模式创新

       (一)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战略合作,支持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广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融资、保单质押融资和供应链融资等方式,提高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及信用贷款的规模和比例。

       (二)探索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方式创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的子公司与银行形成投贷利益共同体,开展“股权+银行贷款”和“银行贷款+认股权证”等多种形式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

       (三)支持保险资金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推动保险资金与各类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合作,对科技创新企业开展长期股权、债权投资。


       七、使用管理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设立虹口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注册登记在虹口、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充分利用金融资本市场提升自身发展规模和能级。区金融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负责推进落实本意见。

       (二)区金融局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三)区金融局应负责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金融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八、附则

       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