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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记账式国债发行远程招标 现场管理与监督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8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为进一步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保证国债发行公平、公开、有序,经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记账式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现场管理与监督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记账式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现场管理与监督办法
财政部
2020年1月17日
记账式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现场管理与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记账式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现场管理,保证国债发行公平、公开、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记账式国债,是指财政部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国债。
第三条 记账式国债发行远程招标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称发行系统)进行。发行系统包括中心端和客户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记账式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现场(以下称招标现场),是指在财政部记账式国债发行文件规定的竞争性招标时间、追加投标时间、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以及可能发生的应急投标时间内,财政部通过发行系统中心端完成记账式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相关操作的区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记账式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现场管理,是指对招标现场人员和操作等方面的管理,包括招标现场人员管理、招标现场通讯管理、技术支持部门管理、应急投标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单位为技术支持部门,为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安全维护及招标现场保障等服务。
第二章 招标现场人员管理
第七条 招标现场人员包括进入招标现场的发行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等。未经财政部批准,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招标现场。
第八条 发行人员由财政部派出,技术支持人员由技术支持部门派出。
第九条 招标现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做出违背国债发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十条 招标现场人员进入招标现场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并不得在竞争性招标期间离开招标现场。
第十一条 发行人员应当于竞争性招标开始前进入招标现场。
第十二条 发行人员负责组织招标现场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支持人员负责保障发行系统及招标现场设备正常运行。技术支持人员应当于竞争性招标开始前离开招标现场。竞争性招标过程中如有需要,发行人员使用专用电话通知技术支持人员进入招标现场。
第十四条 中标结果须经发行人员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招标现场通讯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现场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隔离,并全程实施必要的无线电屏蔽。
第十六条 招标现场应当配备能满足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需要的专用电话、应急投标传真机、专用打印机、密押核对器等设备。招标现场所有专用电话、应急投标传真机应当实行通话录音。
第十七条 招标现场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有通讯功能的设备进入招标现场。
第四章 技术支持部门管理
第十八条 技术支持部门应当做好发行系统技术支持工作,确保发行系统中心端、客户端能够实现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投标所需各项功能。
第十九条 技术支持部门应当确保招标现场专用电话、应急投标传真机等设备运行正常,通讯线路畅通,并有效实施必要的无线电屏蔽。
第二十条 财政部委托技术支持部门妥善保存招标现场人员登记记录、招标现场专用电话录音、应急投标书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技术支持部门及人员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相关信息保密义务。
第五章 应急投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应急投标方式下,技术支持人员负责记录收到应急投标书时间,核对应急投标书密押,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员负责审核应急投标书收到时间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是否按规定格式填写,是否字迹清晰、意思明确。
对收到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或者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不清晰意思不明确、或者密押核对不符的应急投标书,均做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应急投标书经发行人员确认各项要素有效完整,并经发行人员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由技术支持人员将应急投标信息录入招标系统。
第二十五条 如技术支持部门负责维护的发行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经技术支持部门出具应急投标原因说明书,并经发行人员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半小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记账式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现场管理与监督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