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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9-09-27 关注 

  徐汇区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要求,推进《关于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徐委〔2018〕3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徐汇区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徐科委〔2017〕41号)实施,优化财政资助方式,鼓励徐汇区科技企业、创业团队等各类创新主体从事创新创业活动,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现参照《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8〕8号)相关内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与原则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服务券是指利用徐汇区财政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创业团队等各类创新主体向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科技创新服务券采用电子券形式,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和重复使用,自然年度内有效,过期自动作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科技创新服务券支持范围包括人工智能服务、云服务、公共实验室服务、检验检测、专利转化、研发服务、技术转移、科技金融、法律服务、人才服务、财务管理等十一类领域,具体服务事项以徐汇科技创新服务平台(www.xuhui.gov.cn/kjcx/)(以下简称“平台”)公布为准,并动态更新。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科技创新服务券的政策制定、指导实施、预算编制、审核兑现、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指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徐汇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审计、法律、财务、技术等专家审核金额超过10万元的大额订单等工作。

 

  第五条 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是注册地及税管地在本区的科技企业、创业团队及其他各类创新主体。

 

  第六条 专业服务机构

  有意愿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服务事项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方式,向区科委申请列入科技创新服务券专业服务机构名录。区科委经审核、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本区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信用记录良好。

 

  第七条 补贴发放原则

  每年由区科委确定一定数额的科技创新服务券发放额度,在当年发放额度内采取企业自主申请、重点优先、先领先得的原则,经核定后发放补贴,当年科技创新服务券额度使用完毕后不再发放。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普惠共享的基础上聚焦扶持,重点支持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等领域的企业。

 

  第八条 补贴标准

  对符合当年度服务事项清单的专业服务及实际发生的服务金额予以确认,经认定,按核定服务金额的50%兑现科技创新服务券补贴。

  每家企业或其他各类创新主体每年使用科技创新服务券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个团队每年使用科技创新服务券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创新类企业在特定领域(人工智能服务、云服务和公共实验室服务),经综合评价,可享受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科技创新服务券补贴。

  企业或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市级、区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不得使用科技创新服务券支付该项服务。

 

  第九条 使用流程

  (一)注册申领

  申请主体在平台上注册后可申领科技创新服务券,区科委核实后确定其当年度可申领的科技创新服务券限额,形成与该申请主体绑定的记账式账户,自然年度内有效。

  (二)使用兑现

  申请主体在平台上选择需要的科技创新服务产品,服务行为完成并支付费用后,根据平台提示提交相关材料。由申请主体提出兑现补贴申请。平台常年受理兑现补贴申请,每季度集中拨付一次资金。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区科委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服务券申请、受理、审核、评估的内部监控机制,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使用体系建设。每年对上年度一定比例以上有科技创新服务券兑付记录的服务机构及对应的申请主体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服务诚信、服务质量等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科技创新服务券的申请主体和专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区科委、区财政局及其委托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申领、使用、兑现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情况,经查实,区科委不予兑现补贴或追回已补贴金额。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每年初设定绩效目标。由区科委、区财政局组织对科技创新服务券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

  为了维护申请主体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受区科委委托进行科技创新服务券审核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限制条款

  服务交易双方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在享受本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配套支持

  对申请主体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平台上购买的服务,上级有配套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明确要求的,按照市、区科技创新券总额度补贴不超过市级已核准服务费用的50%,核定区级科技创新服务券额度补贴。

 

  第十五条 跨区域

  长三角地区以及本市与其他地区的科技创新服务券通用通兑办法,结合市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解释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徐汇区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徐科委〔201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