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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产学研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发表于:2019-07-25 关注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产学研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浦东新区产学研深度融合,保持新区研发创新的领先水平,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和科技资源充分利用,提升新区产业竞争力,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16〕128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1、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2、人工智能、中国芯、创新药、蓝天梦、未来车、智能造、数据港等重点优势产业领域企业开展的研发创新项目。

 

  第二条 资助内容

  1、联合攻关项目资助

  支持企业围绕核心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等,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及相关功能性平台等开展协同创新和联合攻关项目。

  联合攻关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1项。

  联合攻关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交正式合作协议等附件材料。

  2、相关配套项目资助

  对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会批准立项并完成验收的《联盟计划—难题招标专项》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配套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市相关部门资助的资金额度,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获得本专项联合攻关项目支持的,视同配套,不再重复资助。

 

  第三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产学研专项资金操作细则申报指南”所发布的条件和内容,在浦东新区企业财政政策服务平台(平台网址:http://211.136.105.154/web/)上在线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同时向受理部门报送书面材料。

 

  第四条 审批和资金拨付

  联合攻关项目由受理部门受理、初审,科经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操作部门审核并提出资助方案,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复核,经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后,报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批。

  配套项目由受理部门受理、初审,操作部门审核并提出资助方案,经基金办复核后,报区科经委审批。

  立项结果经公示后由浦东新区科经委发文公布。基金办在立项后,按照相应流程拨付相应资金。

  联合攻关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区科经委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联合攻关项目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6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尾款,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设帐核算。企业自筹资金须与资助资金同步到位。

  配套项目采取后补贴资助形式,对完成项目并经市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予以一次性拨付。

 

  第五条 监督检查

  科经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与实地检查,科经委对第三方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联合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严格执行预算。基金办对联合攻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审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项目验收

  联合攻关项目的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联合攻关项目的单位,项目结束后,应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配合完成项目经费专项审计,并向区科经委提出验收申请,科经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尾款;未达到合同考核要求的项目,不通过验收,停拨资助尾款或追回已拨资助款。项目承担单位须履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经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