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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申报认定与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创建与培育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全球科技精准合作,充分发挥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资源集聚与辐射带动作用,根据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科协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厅牵头组织开展2019年度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申报认定与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工作
(一)申报创建条件
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申报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作为申报创建单位,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单独或者联合在海外设立创新载体,从事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运营;
2. 申报创建单位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基础,拥有创新孵化中心或孵化器运营、国际科技合作的丰富经验及相关人才储备;
3.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在创新创业资源集聚的国家或地区,拥有满足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多种功能和条件的固定场所,稳定长期的土地、房屋产权或租约,充足必要的运营经费;
4. 申报创建单位对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组建具有国际科技合作和孵化经验的专业团队,制定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等相关制度,建立自收自支的运营模式,确保可持续发展。
5.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在吸引集聚海外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转化海外先进技术成果,引入海外创新载体,推进世界浙商回归,帮助我省企业或科研机构在海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6. 申报创建单位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已与多个当地科技管理机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紧密合作伙伴关系,建有高层次海外专家队伍;
7. 对浙江实施“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与所在国(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申报流程
申报创建单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平台系统(网址为 www.zjsti.gov.cn)进行在线填报,无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进入浙江科技大脑平台系统,点击办事大厅,选择“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认定”,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帐号进行登录。如无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登录申报。
(三)申报时间和审核推荐
申报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各县(市、区)、地市科技局或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在线完成审核推荐工作。
(四)申报材料
1. 浙江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申报书(附件1);
2. 相关佐证材料。
申报材料相关数据统计范围为创新孵化中心在海外注册成立至2019年6月30日。
二、绩效评价工作
(一)评价对象
已认定为创建和培育的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名单见附件2。
(二)评价内容和标准
绩效评价将进行百分制综合评分,计算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工作内容”“工作绩效”和“附加绩效”三部分的得分总和。其中“工作内容”达标是参与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前提条件,不达标者不参与评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公布评价结果。每年每批评价优秀数不超过5家,优秀单位得分不少于85分(含85分)。合格单位得分不少于60分(含6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材料填报流程
绩效评价材料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平台系统(网址为 www.zjsti.gov.cn)进行在线填报,无需提供纸质材料。进入浙江科技大脑平台系统,点击办事大厅,选择“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认定”,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帐号进行登录,进入后选择“绩效评价”。如无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登录申报。
(四)填报时间和审核推荐
绩效评价材料填报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各县(市、区)、地市科技局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在线完成审核推荐工作。
(五)填报材料
1. 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绩效评价表(附件3);
2. 运营与绩效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4);
3. 相关佐证材料。
绩效评价相关数据统计范围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三、相关支持政策
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将采用先创建授牌、再绩效评价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支持。省科技厅联合相关部门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根据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发展基础、建设内容、工作绩效等进行综合评判,择优提出创建和培育的建议名单及综合评价意见,经浙江省支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授予“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称号。
对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创建和培养单位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创建单位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采用事后资助、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支持,每家奖励100-200万元,5年内累计奖励支持不超过三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培育单位绩效评价优秀的,将直接升格认定为创建单位。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予以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称号。
四、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要注意区域合理布局,在同一个海外城市一般不超过两个。
(二)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要聚焦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地方实际,各有侧重,形成差异化发展。市县配套扶持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将予以优先支持。
(三)申报创建及绩效评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材料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如在申报与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申报单位取消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评价单位判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示并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四)申报与绩效评价填报数据均应有相应佐证材料支持证明,未提供佐证材料的数据将不予采用。
五、联系人
政策业务咨询:省科技厅科技合作处 张宇环
电话和邮箱:0571-87054043,zyhleon@126.com
系统技术支持:蒋磊,0571-87054113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