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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科普示范社区申报认定管理办法
南科协〔2018〕11号
2018年11月16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16-2020年)》和国家“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充分调动全社会深入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领激发广大群众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科普示范社区的建设实施,把科技要素引入社区,不断促进基层科普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基层科普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层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助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在广泛开展社区科普工作的基础上,每年评选、奖励一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居民认可、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科普示范社区。
第四条 佛山市南海区科普示范社区(以下简称“区科普示范社区”)由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认定命名,区科协是区科普示范社区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报对象在全区范围内的具有较强科普教育功能、自觉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教育的社区。
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区级科普示范社区,必须达到“六有”——社区科普组织机构、社区科普活动(培训)室、社区科普图书室、社区科普画廊、社区科普志愿者队伍和社区科普网络工作站。
(一)社区科普工作领导小组等组织健全,有专、兼职干部负责科普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将科普工作纳入社区工作议事日程、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社区领导带头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制定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科普工作计划、总结、文件、资料管理符合档案管理规范。
(二)社区科普基础设施设备完善,利用效果好。社区应建有科普画廊或科普橱窗,画廊表面整洁规范,美观大方。画廊(橱窗)内容应经常更新。
(三)社区科普经费有保障,能够主动争取社会资源用于社区科普,多渠道筹措科普活动经费。
(四)社区科普活动贴近居民生活,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受益面广,时效性强。拥有本社区居民参与性强、参与率高、广泛认同的品牌科普活动。坚持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并及时上传活动信息及相关照片在社区网站网页或利用新媒体开展有效传播。鼓励建立社区科普学校,发挥科普专家及科普志愿者作用,坚持开展科技培训、创业实训、科普讲座等活动。
(五)社区居民热心科普事业,有固定的志愿者队伍,主动承担科普志愿者任务,发挥自身专业特长服务本社区居民,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科普活动,居民对社区科普认同度高。
(六)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网络科普宣传活动,借助省科协“微公益(www.1qilai.cn)”网建立本社区的科普网站或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社区科普宣传工作。
(七)社区科普效果显著,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文化氛围,近3年内无造成恶劣影响的愚昧迷信活动。
第七条 申请认定
(一)申报单位须经所在镇(街)科协(经促局)推荐。
(二)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社区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社区科普开展的情况、特色、优势和创新点、工作规划等。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三)各镇(街)科协(经促局)对申报单位的情况和报告进行初审后,加具意见报区科协。
第八条 评审办法
(一)区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二)评审小组根据镇街的初审意见和有关佐证材料,对申报社区进行资格审查和文字材料的初审,并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确定建议名单。
(三)区科协对建议名单对外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科协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协向社会公布。
(五)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国家、省、市科普示范社区,自动认定为区级科普示范社区。
(六)区级科普示范社区三年复审一次,复审时提交的资料和程序与初审认定的要求一致。
第九条 发挥科普示范社区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社区科普工作开展,带动社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社区科普活动广泛开展,加快社区科普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科普工作能力,探索建立引导社会科普资源向社区聚集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各级业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以科普示范社区创建为抓手,着力提升居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加公众参与科普活动的机会,让科学技术的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社区居民,推动社区文化建设,教育和引领居民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愚昧落后习俗,在社区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文化氛围,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夯实思想文化基础。
第十一条 科普示范社区接受区科协的工作指导,同时接受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科协部门的业务指导。每年向区科协报送科普活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区科协将加强对科普示范社区的政策调研、业务指导和总结。向社会宣传和推广科普示范社区的工作经验,并根据科普示范社区情况择优向市科协推荐为市科普示范社区。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和指导开展科普示范社区的建设,并对科普示范社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