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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31 浏览量:406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 申报日期 : 2016-05-31/2016-06-20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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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二五”期间,我省各地、各部门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环境保护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作为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任务,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措施,不断优化环保服务,狠抓污染减排,强化污染防治,严格环境监管,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环境质量改善取得积极进展。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更好地推进我省“十三五”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评选表彰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评选表彰一批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省镇(乡)以上党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者。

  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以上单位和个人,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县处级干部的整体比例控制在15%以内。

 

  二、评选条件

  (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我省环保事业的发展做出卓越贡献。

  2.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协调组织环境保护地方政策、政府规章、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为推动本地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本地区、本单位在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中带头和示范作用明显,在推动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

  4.连续5年,所管理区域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2.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推进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改革、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权益、处理环境突发事件、深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实际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3.热心环境保护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与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工作作风,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

  4.在全省或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一定影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较大贡献。5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表彰名额

  表彰“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40个、“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工作者”80名(表彰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程序分为推荐、审查、公示、审定四个阶段:

  1.推荐。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的办法。参与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填写《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并附先进事迹材料。省直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由各单位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地方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推荐,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2.审查。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报送参与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审查后报省协调小组审核。

  3.公示。各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天。经省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候选名单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示7天,如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反映。

  4.审定。省协调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获奖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在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予以表彰。

  (二)评选要求。

  1.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

  2.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3.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基层一线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努力和贡献的同志倾斜。

  4.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表彰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需填报推荐审批表,一式3份,审批表可从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www.gdep.gov.cn)下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精练,15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3张。审批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须于2016年6月20日前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地方推荐材料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统一报送),电子文档请发邮箱:weixudong@gdepb.gov.cn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授予“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奖章和证书。

 

  六、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省政府主办、省环境保护厅承办。省成立评选协调小组,下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附件:1.广东省环境保护评选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十一五”期间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者名额分配表

  3.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评选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代章)

  2016年5月31日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 魏旭东 朱敏

  地 址:广州市龙口西路213号 邮编:510630

  电 话:020-87535678 87532098

  传 真:020-8753175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环保部华南环境科研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印发

 

  附件1


  广东省环境保护评选协调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协调小组

  组 长:赵 坤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陈光荣 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鲁修禄 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成 员:曾 裕 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

  符 红 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

 

  协调小组办公室

  主 任:符 红 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

  副主任:周国英 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长

  成 员:宋现坤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许金洲 省环境保护厅党办主任

  魏旭东 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副调研员

  朱 敏 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主任科员

 

  附件2


  “十二五”期间全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名额分配表

类别

推荐单位

先进集体个数

先进工作者人数

 

省委组织部

0

1

省委宣传部

1

0

省检察院

0

1

省法院

0

1

省政府办公厅

0

1

省发展改革委

0

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0

1

省公安厅

1

0

省监察厅

0

1

省财政厅

1

0

省国土资源厅

0

1

省环境保护厅

2

4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

0

省水利厅

0

1

省农业厅

0

1

省林业厅

0

1

省审计厅

0

1

省海洋渔业局

0

1

环保部华南环境科研所

0

1

南方日报

0

1

广东广播电视台

0

1

副省级

广州市

2

41

深圳市

2

41

地级市

珠海市

1

2

汕头市

2

31

佛山市

1

2

韶关市

2

3

河源市

2

3

梅州市

2

31

惠州市

2

31

汕尾市

1

2

东莞市

1

31

中山市

1

2

江门市

2

31

阳江市

1

2

湛江市

2

31

茂名市

1

31

肇庆市

2

31

清远市

2

3

潮州市

1

2

揭阳市

2

3

云浮市

1

3

其他城区

顺德区

1

1

合计

 

40

8012

注:()内的数字表示可推荐处级干部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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