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浦东新区设立环境保护基金(以下简称“环保基金”),为规范、合理、统筹使用环保基金,有效发挥政府对社会资金投入环保事业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环保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坚持“有效引导、重点聚焦、适度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使用范围
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五条 使用方式
环保基金的使用采用补贴、奖励、贴息等方式。各类项目的补贴、奖励、贴息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基金用途
环保基金主要用于推进本区下列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环境保护与建设相关工作:
(一)重点污染源防控、治理。
(二)环保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运用。
(三)促进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四)环保宣传、教育与交流。
(五)推进落实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部署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其它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第七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建立由环保市容局、发改委、科经委、财政局、农委、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环保基金理事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理事长。理事会负责审定环保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年度使用计划和年度情况的报告等,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设立由环保、财政部门组成的环保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市容局),负责编制基金年度计划和决算,负责受理环保基金补贴申请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有关项目的实施。区环保市容局环境保护处受环保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负责环保基金相关具体工作;区财政局受环保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拨付。
第八条 计划编审
环保基金计划与新区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编制下一年度环保基金计划草案,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纳入区环保市容局部门预算。
环保基金计划编制应当结合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有效服务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第九条申请及拨付程序
环境保护处统一受理项目单位申请,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基金理事会审定。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计划经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应当予以信息公开,并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条 计划调整
环保基金计划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计划调整报告,报基金理事会审定。未经基金理事会审定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拨付。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环保基金使用应当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基金使用单位应当向基金理事会报告环保基金使用情况。
基金理事会应当每年向区政府报告环保基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对环保基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日常审核、监督和绩效考核。
区审计局负责对环保基金计划执行情况及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环保基金管理人员应按本办法和相关操作规程执行,认真、严格审查受理申报资料,如实报告或反映办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除取消项目单位环保基金享受资格外,将按相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基金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9月30日止,有效期五年。
详情可见环保基金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