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杭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杭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会议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 2016年杭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至2016年5月30日止,受理企业网上和书面认定(复核)申报。
二、复核企业
2013年认定(复核)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复核企业条件、程序和要求与新认定一致。
三、申报条件
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复核)范围》内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杭州市所辖区、县(市)内。企业注册须满一个以上会计年度。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6.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复核)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7.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认定(复核)的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工作网”( 网址:https://tas.innocom.gov.cn/formpro/zy/index.jsp),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通过网络系统上传,完成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认定(复核)书面申请材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报表》(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工作网上填写导出);
2.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5.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或者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企业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入离岸外包收入表(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
6.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佐证材料及相关资质证书,知识产权等其他证明材料。
7.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总数和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的证明。
8.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有效证明或由企业出具的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相关说明:申请认定(复核)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认定(复核)申请专项审计报告相一致。
企业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须同时提供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相关资质的证明。
申报认定(复核)企业需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报表》一式10份,完整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A4纸白皮封面,禁用活页、文件夹)一式2份。
申报材料应编制材料总目录,并按顺序逐页编制页码,装订成册。材料装订顺序为:
(1)总目录(页码);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5)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企业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并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相关资质证书;
(7)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或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总数和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的证明;
(8)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有效证明或由企业出具的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9)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
五、申报受理
受理部门: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服务贸易处
地点:市民中心A座1411室
联系人:赵义祯 联系电话:85257749
业务咨询:市科委高新处
联系人:王卸良 咨询电话:87086273
杭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