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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发表于:2011-10-11 关注  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科技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加快推进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依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合(2007)第012号)、《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试行方案》(沪科〔2010〕540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杨府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浦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目标是促进企业技术能级提升,加快引导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加大区域资源集中高效利用,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区新增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共100家,加速提升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实力,加快完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指从事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第二章 支持对象、类型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本区,并在区科委登记备案的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支持类型分为四类,分别是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和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其中,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择优认定20家左右。

  第六条 申请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8、属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优先推荐。

  第七条 申请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7、属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优先推荐。

  第八条 申请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对象为已通过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验收的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

  2、申请的项目研发内容应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方向,有技术突破性、创新性,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且处在研发阶段;研发成果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权益状况明晰。研发期限一般为2年;

  3、每个企业当年限申报一个项目,且研发内容不得与已获国家、市级财政资金资助过的项目重复。在备案项目未验收前,企业不得再次申报该类项目。

  第九条 申请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须从事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科学技术服务,产品(服务)领域符合区域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具有产业辐射能力,能够带动区域产业能级的提升;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主要经济指标稳健增长,持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市场表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3、企业重视科技投入,创新能力突出,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等方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经费投入,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具有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5、企业拥有稳健的经营团队,合理的人才结构,灵活的激励机制,长远的战略规划,优良的企业文化;

  6、已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不可再申请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具体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以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资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1、市政府下拨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专项资金以及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专项资金;

  2、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专项资金;

  3、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积极吸纳社会投入。

  第十一条 各类项目分别按以下方式支持:

  1、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市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区专项资金根据市资助金额按同比例给予配套资助,且两者资助合计总额不超过企业总投入的50%。区资助资金在立项后和验收合格后分两次、每次各按50%的比例拨付;

  2、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计,按审计确定后的研发经费20%对企业实施补助(每个项目补助经费上限为150万元)。区专项资金根据市补助金额按同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如发现备案项目自筹科研经费不落实、研发条件不具备、申报资料不真实等情况,将不予支持;

  3、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区财政无偿资助50万人民币,资助资金在立项后和验收合格后分两次、每次各按50%的比例拨付;

  4、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资助资金与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配套资金及本区其他产业扶持项目资助资金就高不重复享受;

  5、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包括: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

  6、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和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资助周期,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企业,可按要求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由其所在科技园区、街道(镇)经济园区、委办局经济园区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区科委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其中,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受理时间与市科委规定时间相衔接。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受理一次。

  第五章 评审与推荐

  第十四条 成立由区科委、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的评审,由评审小组负责确定建议名单,经区政府审定后,向市科委推荐申报,并同时确认对所推荐企业的配套资助金额;

  2、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评审,由评审小组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建议名单后报区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评审工作,由市科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评审。评审工作以专家网上评审方式为主,必要时辅以会议评审或现场考察。选项工作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区县政府的建议,确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并向社会公示。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由市科委对相关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签订项目备案合同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凡被评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分别由市科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授予“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或“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称号。凡被评为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由区政府授予“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 区科委负责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过程管理,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协助企业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每半年将实施的进展情况分别报区政府、市科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并抄送区财政局。区科委负责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聚焦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发展,优先提供相关服务,主要包括:

  1、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总部,提供政策条件支持;

  2、加大对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力度;

  3、推荐企业争取国家和市各类产业政策支持;

  4、帮助符合条件企业的成果产品纳入各级政府优先采购目录;

  5、支持企业产品标准制定,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申报;

  6、鼓励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7、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等。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需与市科委签署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实施合同(计划任务书),并经区科委确认配套资助。获得资助的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需与区科委签署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实施合同(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条 企业在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中应严格履行合同,因客观原因要求变更的,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复核并报市科委审核确认,再进行有效合同文本修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之后报市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年度复审制,由市科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对连续2年年审未达合同规定要求的,将予以撤销。对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如年审未达合同规定要求的,将予以撤销,且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进行验收。如期间企业被评选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或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可免去验收环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年度复审制,由区科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对连续2年年审未达合同规定要求的,将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根据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有关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