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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普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6-19 关注 

浦东新区科普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技进步条例》、《上海市科普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浦东新区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支持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开展科普活动,推进区域科普能力建设,鼓励科普原创作品的开发和推广,保障科普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提升全区公民科学素质,为科创中心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

  本办法所指科普项目经费是纳入区科经委部门年度预算中用于项目化推进全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项目类别

  (一)科普活动(展览)类。对科普主题宣传、科普专题展示给予资助,包括组织开展的大型系列公益科普活动和在广场、商场、公园、科普基地等公共空间开展的专题科普展览展示等。

  (二)科普阵地(建设)类。对新建的科普设施项目和已列为浦东新区科普教育示范单位的项目建设、提升和改造给予资助,包括科普教育基地、场馆的新建、提升改造、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室建设、社区科普设施建设(创新屋、科普画廊等)、新媒体建设等。

  (三)科普作品(产品)类。对原创的科普作品(影视作品、文字作品、剧本等)和对研制开发的科普产品(科普展教具、科学实验包等)的研制和推广给予资助。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普项目实行集中受理、专家评审的操作规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科普项目经费必须按项目预算专款专用。

  (三)择优资助原则。科普项目经费将优先支持具有实效性、创新性的项目。

  (四)不重复资助原则。享受过其他机构补助的项目不再进行资助,与其他政府专项项目不重复享受资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资助标准

  科普活动(展览)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科普阵地(建设)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40%;科普作品(产品)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第六条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一般为面向本区开展科普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专业机构等法人单位,优先资助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单位。科普项目可以由一个单位申报,也可以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上年度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下一年度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明确的任务考核目标。

  (二)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经费预算明细,安排好本单位相应的配套资金,并应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三)科普活动(展览)类项目,项目总投入预算不超过50万元;科普阵地(建设)类项目,项目总投入预算不超过500万元;科普作品(产品)类项目,项目总投入预算不超过50万元。

  (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如有特殊情况须申请延期。

  第八条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项目的管理部门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海洋综合经济处(科普处)(以下简称“科普处”)。科普项目实行年度集中申报受理。本办法公开发布后,申报单位可根据《2018年浦东新区科普项目资助申报指南》登录浦东科经委门户网(http://kjw.pudong.gov.cn),在线填写申报表格,并将相关材料交到浦东新区市民中心科经委。

  (二)审批程序。

  1、受理。市民中心科经委窗口受理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重。

  2、 初审。科经委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受理初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3、办公会审议。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科经委办公会审议。拟立项的项目经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由科经委发文公布。

  4、下达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合同。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科经委向项目申请单位下达任务书,并签订项目合同。

  第九条拨付方式

  对科普活动(展览)类项目、科普阵地(建设)类项目、科普作品(产品)类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一般在项目立项通过后,拨付60%,验收通过后拨付余款。

  申请单位必须对项目总资金单独设帐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十条监督管理

  (一)科经委对资助项目实行跟踪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二)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科经委批复的项目内容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需变更、中止和终止的,需提前1个月办理相关手续。须填写《项目变更表》,以书面形式向科经委提出调整申请。一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且不超过一年。

  (三)项目承担单位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经委有权视情况轻重,对其做出缓拨经费、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通告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项目资金等处理:

  1、项目计划任务书弄虚作假的。

  2、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的。

  3、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的。

  4、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5、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项目进度的。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由科经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

  科普项目一般在一年内完成。应在项目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根据《浦东新区科普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所列的完成节点,向科经委提交《浦东新区科普项目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及相关材料(相关表格可在浦东新区科经委门户网站下载)。其中,资助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总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项目决算低于预算的,资助经费根据项目决算进行核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其它

  对市级相关部门下达的科普项目按市相关文件操作。

  第十三条解释与执行期限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科经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