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民生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民生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6-13 关注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技进步条例》、《上海市科普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浦东新区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更好地发挥成熟的科技成果对民生的改善作用,让人民群众从科技进步中得到实惠和便利,提升全区公民科学素质,为科创中心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

  本办法所指民生科技示范项目经费是纳入区科经委部门年度预算中用于推进全区民生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的经费。

  第三条 项目类别

  (一)人口健康领域。应用先进技术和产品,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项目。优先支持体育运动康复器材、医疗器械、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生殖健康、民族医药、远程医疗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公共安全领域。应用先进技术和产品,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水平的项目。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区域安全监控、生产事故预防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生态环境领域。应用先进技术和产品,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等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垃圾处理等技术的转化应用。优先支持雾霾治理等生态成果应用推广。

  (四)城镇建设与管理领域。应用先进技术和产品提高城镇建设与管理水平的项目。优先支持信息化技术、智能交通管理技术、城镇自然灾害预防与处置等技术的转化应用。优先支持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五)其他用于解决民生难点热点问题的科技示范项目。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普项目实行集中受理、专家评审的操作规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科普项目经费必须按项目预算专款专用。

  (三)择优资助原则。科普项目经费将优先支持具有实效性、创新性的项目。

  (四)不重复资助原则。享受过其他机构补助的项目不再进行资助,与其他政府专项项目不重复享受资助。

  第二章 资助对象、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申报对象

  浦东新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年度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下一年度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及额度

  本资助资金用于街镇财力立项资助的民生科技示范类项目。区科经委组织评审,根据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示范带动效应、受益面等方面指标择优支持。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资助额度比例不超过街镇财力出资额度的50%,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项目的管理部门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科普处。民生科技示范项目实行年度集中申报受理。本办法公开发布后,申报单位可根据《2018年浦东新区民生科技示范项目资助申报指南》登录浦东科经委门户网(http://kjw.pudong.gov.cn),在线填写申报表格,并将相关材料交到浦东新区市民中心科经委。

  (二)审批程序。

  1、受理。市民中心科经委窗口受理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重。

  2、 初审。科经委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受理初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3、办公会审议。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科经委办公会审议。拟立项的项目经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由科经委发文公布。

  4、下达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合同。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科经委向项目申请单位下达任务书,并签订项目合同。

  第九条 拨付方式

  对民生科技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一般在项目立项通过后,拨付60%,验收通过后拨付余款。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中的内容开发、制作、展示、教育与宣传等。

  申请单位必须对项目总资金,单独设帐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科经委对资助项目实行跟踪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二)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科经委批复的项目内容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需变更、中止和终止的,需提前1个月办理相关手续。须填写《项目变更表》,以书面形式向科经委提出调整申请。一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且不超过一年。

  (三)项目承担单位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经委有权视情况轻重,对其做出缓拨经费、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通告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项目资金等处理:

  1、项目计划任务书弄虚作假的。

  2、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的。

  3、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的。

  4、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5、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项目进度的。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由科经委科普处委托第三方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项目一般在一年内完成。应在项目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项目总结、效益表、影像资料、发表的论文、专利证书、媒体报道等表现项目成果的资料。其中,资助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总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项目决算低于预算的,资助经费根据项目决算进行核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其它

  市级相关部门下达的项目按市相关文件操作。

  第十三条解释与执行期限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科经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