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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财政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于:2017-07-18 关注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财政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根据《关于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的意见》(东府〔2015〕1号)、《关于大力发展机器人智能装备产业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的意见》(东府〔2016〕1号)、《强化新要素配置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工作方案》(东府办〔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单位推进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相关工作。

  第三条 智能制造全生态链财政资助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强化要素资源配置,提升我市制造业集约发展水平。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认定(评审)、验收,拟订年度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市经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助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绩效评价。资金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认定(评审)、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财政资助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一)自动化改造项目

  工业企业通过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升级,重点支持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等先进智能装备,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改造升级项目。

  (二)智能化改造项目

  在实施自动化改造基础上,以提高装备智能化率、成果转化率、劳动生产率、产品优等率为主要方向,通过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应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智能化改造,实现工艺与产销流程优化、生产与管理数据互联的改造升级项目。

  (三)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在智能化改造项目基础上,对车间/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建立数字化模型,搭建产品数据管理系统、车间制造执行系统、工厂内部通信网络架构、生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等,推进企业数字化升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精益化升级,质量控制与追溯、智能物流等方面提升,并具有行业示范带动推广作用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其中,重点支持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智能装备及控制系统软件的示范项目。

  (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为智能制造改造项目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并指导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

  (五)智能制造诊断服务

  建立智能制造专业服务资源池,由资源池内服务机构为我市制造业企业进行智能制造相关分析诊断,提出升级改造方案。

  (六)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

  生产销售先进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经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并在市场推广应用的项目。

  (七)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

  为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或智能化改造提供技术研究开发、系统集成、试验检测、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八)智能制造公共服务项目

  为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升级改造开展宣传推广、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专业培训等公务服务项目(活动),重点支持行业协会会同智能制造相关专业机构,为制造企业在智能制造相关专业技术及人才方面的共性需求和急需解决环节提供专业技术升级培训服务项目。

  第八条 申报财政资助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制造诊断服务机构除外)。

  (二)申报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及购买软件和技术的费用。

  (三)开展智能制造诊断的专业服务机构须具有相关的经营范围、专业服务团队和业务开展能力,熟悉了解智能制造各模式和要素条件,有系统性的企业数字化现状评估模型或体系,能够对企业现状进行评估分析,提出方案建议,并具有相关成功案例。

  (四)申报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其产品须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和《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范围;产品具有创新性、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五)申报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投入不少于500万元;投入的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设备仪器购置费或融资租赁费、购买软件和技术的费用、设计费、工作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平台建设项目除外。

  (六)申报单位无违反《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东财〔2016〕83号)和《关于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7〕98号)等相关文件的限制性条款。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对验收认定为自动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对购买莞产设备实施的自动化改造项目,莞产设备资助标准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15%,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对购买莞产机器人实施改造的,莞产机器人资助标准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25%,莞产机器人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十条 对验收认定为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400万元。对购买莞产机器人实施改造的,莞产机器人资助标准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25%,莞产机器人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项目完工验收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800万元。其中,对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智能装备及控制系统软件的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为我市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或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提供服务,根据所服务并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分成资助。即获得资助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如有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为其提供服务,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5%资助给实施企业,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5%资助给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该项目被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22%资助给实施企业,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8%资助给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对完成并通过综合评定的服务项目,根据综合评分进行高低排序,按比例对应分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三个档次进行财政补贴。分档补贴比例将根据每年资助预算、诊断数量、效果评价等综合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每家企业只对应补贴一家服务机构提供的诊断服务。

  第十四条 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资助方式分为推广奖励和保险补贴。推广奖励是指获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并在市场推广销售的,对其当年度销售符合目录的这一类别的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10%进行奖励,每年度一家企业可奖励不超过三个目录类别产品,产品总数量不超过100台(套),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其中,对属于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或核心部件,按照产品销售额的10%进行奖励,产品数量不限,年度奖励总额最高300万元;对属于工业机器人的东莞市首台(套)装备,单台(套)装备奖励标准提高到销售额的15%,产品总数量不超过100台(套),年度最高奖励总额限额提高到800万元;对经认定为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的、具有重大战略和示范推广意义的高端重点首台(套)装备,单台(套)装备奖励标准提高到销售额的20%,产品总数量不超过100台(套),年度最高奖励总额限额提高到1000万元。

  保险补贴是指对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产品获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但未获得中央财政保险补贴的,对其投保定制化综合险,按照不超过3%的费率和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最高补贴总额100万元,补贴期限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项目完工验收后,对项目核算范围内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3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智能制造公共服务项目,按照活动规模、主题内容、组织效果、企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按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四个档次对每个项目进行定额补助。

  第十七条 对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方式按照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自动化改造或智能化改造项目。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九条 市经信局制订和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报资料提交市经信局。

  第二十条 自动化改造项目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事项包括:

  (一)工作流程

  1.企业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自动化改造项目或智能化改造项目申请表,并上传有关附件证明材料;

  2.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其中,对智能化改造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待网上审查或专家审核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

  3.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认定,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实施情况;

  4.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通过验收认定的申报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5.市经信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计划;

  6.市经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7.市经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8.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经信局;

  9.资助款按规定拨付到企业单位账户;

  10.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单位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单位定期在网上提交生产经营情况。

  (二)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内容以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5.企业“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或智能化改造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

  6.每台设备的全景照片及每台设备的铭牌照片;

  7.企业报送镇街(园区)统计部门最近一个月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报表须经镇街统计部门盖章确认;

  8.实施智能化改造的技术方案,项目承担单位与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技术服务合同、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9.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和其履行相关责任的承诺;

  10.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第二十一条 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申报事项包括:

  (一)工作流程

  1.企业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东莞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申请表,并上传有关附件证明材料;2.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提交至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和申报需求数量,择优选出一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将有关情况和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4.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责任承诺书》,并按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在项目完工后,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向市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表;

  5.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核查,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完成情况,核定项目实际投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市经信局根据核查结果,对通过专家现场验收核查的项目,予以通过项目验收;

  6.资助款按规定拨付到企业单位账户;

  7.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单位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单位定期在网上提交生产经营情况。

  (二)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内容以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项目技术和实施方案;

  4.相关设备仪器、技术、软件的采购清单及品牌、供应商;

  5.已发生的相关系统集成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

  6.企业专利;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无须另行申报,由智能化改造或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时一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申报事项包括:

  (一)工作流程

  1.建立专业服务资源池。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各专业机构单位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智能制造专业服务资源池备案申请表》。市经信局将分批对相关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并分批在“智造东莞”网站进行公布。市经信局对专业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调整专业服务机构名单;

  2.企业诊断服务申请。企业登录“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智能制造诊断申请表》,提交诊断服务申请;

  3.企业评价。服务机构应在诊断工作结束后,为企业进行诊断情况报告。企业对诊断工作进行评价,由企业诊断项目负责人填写《智能制造诊断报告评价表》,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智造东莞”扫描上报;

  4.综合评定。市经信局分批组织对诊断报告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的主要依据为企业评价情况、企业规模、组织专家对报告内容评价等;

  5.财政补贴。市经信局每年分批拟订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按有关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二)申报资料

  1.专业服务资源池

  (1)智能制造专业服务资源池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

  (3)智能制造服务情况简介。以PPT形式,展示企业单位总体情况、专业技术团队构成、智能制造专业服务领域、特点和专长、智能制造诊断服务相关内容等;

  (4)智能制造服务典型案例。以视频或PPT等形式,展示为企业提供系统解决方案、专业诊断、蓝图规划、实施方案等服务的典型案例。其中,东莞市内企业单位要求至少提供1个以上案例,东莞市外企业单位要求至少提供3个以上案例;

  (5)智能制造专业技术团队构成,填写技术团队清单表并提供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学历情况、专长等材料;

  (6)其他相关补充介绍材料。

  2.企业诊断服务申请

  (1)智能制造诊断申请表。

  3.企业评价

  (1)智能制造诊断报告评价表;

  (2)智能制造诊断报告。

  第二十四条 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申报事项包括:

  (一)工作流程

  1.申请认定

  (1)企业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认定申请表,并上传有关附件证明材料;

  (2)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现场核查时提交);

  (3)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分批对产品进行认定,现场核查评估申报产品情况,并收回申报资料;

  (4)市经信局根据认定结果拟订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如无异议,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

  2.推广奖励

  (1)市经信局每年分批组织推广奖励申报,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的申报企业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申请表并上传产品照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用户签收或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2)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开展财务审计,核定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和奖励金额;

  (3)市经信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计划;

  (4)市经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5)市经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6)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经信局;

  (7)资助款按规定拨付到企业账户;

  (8)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产品生产、销售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定期在网上提交产品生产、销售和企业经营情况。

  3.保险补贴

  (1)市经信局每年分批组织保险补贴申报,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的申报企业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保险补贴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开展财务审计,核定产品的投保情况、保单发票的有效性和奖励金额;

  (3)市经信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计划;

  (4)市经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5)市经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6)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经信局;

  (7)资助款按规定将拨付到企业账户;

  (8)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产品生产、销售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单位定期在网上提交产品生产、销售和企业经营情况。

  (二)申报资料

  1.申请认定

  (1)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市一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特殊行业产品还须提供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文件复印件;

  (5)市一级以上资质机构出具的申报年度的产品查新报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申报产品属东莞市首台(套)的证明材料;

  (6)申报产品的全景照片。

  2.推广奖励

  (1)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申请表;

  (2)申报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产品照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用户签收或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保险补贴

  (1)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申报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申报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4)申报产品保单及保费发票复印件,实交保费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五条 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报事项包括:

  (一)工作流程

  1.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前登录“智造东莞网(http://www.imdg.gov.cn/)”进行备案;

  2.项目完工后,企业单位通过“智造东莞”提出资助申请,填报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表,并上传有关附件证明材料电子版;

  3.市经信局对企业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由业务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单位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报资料汇编成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报送市经信局;

  4.按照有关规定办法组织专家和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认定,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完成情况;

  5.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6.市经信局根据评审和审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和申报需求数量,择优选出一批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拟订资助计划;

  7.市经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8.市经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9.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单位签订《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经信局;

  10.资助款按规定拨付到企业单位账户;

  11.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单位定期在网上提交运营情况等数据信息。

  (二)申报资料

  1.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表;

  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情况;管理运营情况;平台建设方案;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预期绩效等;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4.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6.实际投入的证明材料,如实际投入明细表(包括设备技术投入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7.具备与平台功能相适应的服务基础、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获得的资质、等级、证书、奖励和荣誉等,专业技术人才构成明细、专业架构组成或特色服务设施设备等,以及具体服务合同、现场服务照片等。

  第二十六条 智能制造公共服务项目申报按照市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相关工作细则和申报指南执行。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获得资助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十条 获得资助项目的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经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资助资金后续跟踪监督。项目获得资助后,所购置设备至少自用五年;期间若遇特殊情况需转让设备的,须先报市经信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财政资助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等行为,将收回资助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东莞市政府各类资助,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原《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府〔2015〕30号)中的《东莞市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