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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8-01 关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松江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规范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松江区专利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江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试点企业试点期为1年,示范企业示范期为2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申报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3年以上且在本区缴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2.5%以上,专利产品和服务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三)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近两年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少于10件;

  (四)初步建立技术开发与专利申请、维权、实施、保护、“一奖两酬”等专利工作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设置专利管理部门,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专利工作经费有保障;

  (六)经常性开展专利知识宣传和培训,全员培训率达到50%以上;

  (七)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八)最近一年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80%,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未发生过套取区级专利资助行为。

  第四条 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3年以上且在本区缴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专利产品和服务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三)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近两年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少于15件;

  (四)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配备有1名以上取得专利工作者证书的工作人员。专利工作经费有保障;

  (六)经常性开展专利知识宣传和培训,全员培训率达到80%以上;

  (七)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八)最近一年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未发生过套取区级专利资助行为。

  第三章 验收要求

  第五条 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验收标准:

  (一)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试点期内至少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有5件以上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中至少有2件发明专利申请);

  (二)至少有一名人员获得经认定的专利工作岗位证书;

  (三)专利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各项工作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四)初步建立专利纠纷应对机制,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非正常专利申请;

  (五)专利工作经费得到保障,资助资金使用规范。

  第六条 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验收标准:

  (一)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试点期内至少有2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有10件以上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中至少有2件发明专利申请);

  (二)至少有一名人员获得专利管理工程师证书;

  (三)建有独立的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并有效落实;

  (四)制定并实施企业专利战略,建立专利纠纷应对机制,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非正常专利申请;

  (五)专利工作经费得到保障,资助资金使用规范。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专利工作试点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不超过1500字的专利工作总结;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近两年纳税证明和最近一年财务报告;

  (五)有效发明专利证书及已申请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六)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文件;

  (七)开展专利工作宣传和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专利工作示范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不超过2000字的专利工作总结;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近两年纳税证明和最近一年财务报告;

  (五)有效发明专利证书及已申请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六)一名以上专利工作者证书;

  (七)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文件;

  (八)开展专利工作宣传和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每年评审一次,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安排答辩。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由区知识产权局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专利工作试点企业资助资金为10万元,专利工作示范企业资助资金为20万元。评审认定后先拨付50%,验收通过后再拨付余款。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须接受区财政局和区知识产权局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并应当主要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申请和维护;

  (二)专利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八)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三条 验收通过的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优先认定为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验收通过的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

  第十四条 已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等上一级相关专利工作荣誉或资格的企业不属于本办法申报范围;

  第十五条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或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或已认定的资格,追回已下拨的资助资金,且该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及以上层级的专利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和资格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松江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