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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表于:2013-08-21 关注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定区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嘉定区科学技术奖:

  (一)嘉定区科技功臣奖;

  (二)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嘉定区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三条 嘉定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注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嘉定区人民政府设立嘉定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嘉定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个人和组织。

  嘉定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 设在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区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嘉定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嘉定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区产学研结合、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条 嘉定区科技功臣奖授予本区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嘉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区下列公民或者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的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解决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重大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

  (四)在管理、决策的软科学项目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第十二条 嘉定区发明创造专利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本区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申报人已获相应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二)发明创造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第十三条 已获往年嘉定区科学技术奖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同类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授予嘉定区科学技术奖。

  第十四条 嘉定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二)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区属集团公司;

  (三)两院院士、驻嘉定区高校及科研院所,以及经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它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推荐嘉定区科学技术奖候选获奖对象,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推荐上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评审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嘉定区科学技术奖候选获奖对象进行初步审核,形成专家初评意见,并提出获奖入围名单和奖项等级建议。

  第十七条 获奖入围名单由评审办公室通过区有关媒体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

  对提出的异议,由推荐组织负责处理,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评审办公室负责处理重大异议事项。

  第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在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提请召开区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专家评审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由嘉定区人民政府对获奖对象颁发嘉定区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 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弄虚作假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评审办公室依法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评审办公室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嘉定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并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